第一章 名称、性质、总部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资格、义务、权力
第四章 组织、常设机构、专项委员会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六章 领导机构的产生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一章 名称、性质、总部
第一条 名 称
本协会正式名称:“宣城市体育总会桥牌分会”,简称“宣城桥牌协会”。
第二条 性 质
1、宣城桥牌协会是经申请批准的安徽省桥牌协会的会员协会。
2、宣城桥牌协会隶属宣城市体总领导。
3、宣城桥牌协会是经宣城市体育局授权,对全市桥牌运动实行领导和管理的职能机构,并接受归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总 部
宣城市桥牌协会设在宣州区教体局办公楼内。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宗 旨
1、努力促进全市桥牌运动的普及与发展,为全市桥牌运动水平的提高作贡献。
2、积极组织全市各层次的桥牌活动,加强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增进桥牌爱好者的团结和友谊。
3、保证全市各类桥牌比赛,依照《桥牌竞赛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和细则,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
4、保证遵守安徽省桥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制定我市桥牌运动的有关章程、规定和细则,确保桥牌运动在我市有序、健康的发展。
第三章 资格、义务、权力
第五条 资 格
一、委员资格
1、委员由会员协会、政府机关、县、市区体育局、社会各界协商推荐,经市桥协办公室资格审查报全委会通过。
2、全委会闭会期间如需增补委员,可由会员单位推荐、常委会批准确认。
二、会员资格
1、宣城桥牌协会吸收各县、市、区、市直单位、学校桥牌协会为团体会员。
2、新会员的接纳必须由宣城桥牌协会批准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有权批准接纳为临时会员,并在下次全委会上通过。
第六条 委员、会员义务
1、有每年交纳会费的义务。
2、有支持宣城桥牌协会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义务。
3、有提出意见、监督市桥协改进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宣城桥牌协会举办的比赛。
2、优先享受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水平的比赛。
3、优先参加宣城桥牌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有向全委会提出提案的权力。
第四章 组织、常设机构、专项委员会
第八条 组织
1、宣城桥牌协会实行委员制,全委会是宣城桥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全委会有权审议主席的工作报告,通过协会章程和审议重要会议提案,决定宣城桥牌协会的重大活动安排。
3、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宣城桥牌协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有权任免各部、各专项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
4、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若干委员组成。
第九条 常设机构
1、宣城桥牌协会办公室是全市桥牌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
2、宣城桥牌协会常设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领导协调工作。
3、常设机构依据本规程相应的职能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十条 专项委员会
一、竞训委员会
竞训委员会是宣城桥牌协会下设的非常识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全市桥牌活动。
2、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培训。
3、组织观摩、学习和考察。
4、开设桥牌的普及讲座,进行业务培训,为全市桥牌运动的普及、提高提供服务。
二、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是宣城桥牌协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1、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规定,由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2、组织裁判培训。
3、对一级裁判员的申报提出建议。
三、宣传委员会
宣传委员会是宣城桥牌协会下设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1、宣传、报道桥牌运动,为桥牌运动的普及、提高提供服务。
2、开设宣城桥牌协会网站。
第五章 会议制度、议程
第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
1、宣城桥牌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
2、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全体委员会。
3、会员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提案,需在大会前十五天交桥协办公室,经审议后方可安排进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 常委会
1、常委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2、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推迟或增加。
第六章 领导机构的产生
第十三条 名誉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
1、宣城桥牌协会敬聘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担任名誉主席。
2、宣城桥牌协会主席由桥协全体委员会半数通过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
3、宣城桥牌协会副主席侯选人由各单位协商推荐,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4、宣城桥牌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5、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可提名一名副主席代理职责。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协会常委会、常设办事机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按本章程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在桥协常委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宣城桥牌协会一届一次全委会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宣城桥牌协会终止活动须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并书面报请宣城市体育总会批准后才可办理。
宣城市体育总会桥协分会
二○○六年三月十日